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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0-14 17:47    点击次数:175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160 页                    【重要提示】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2018 年 12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标的指数、 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深证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目标 ETF 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a.   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b.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c.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d.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 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 指数计算。   当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 100 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 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 的股票;                       第 2 页 共 160 页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股。    (3)指数计算    创业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Σ (样本股实时成交价× 样本股权数)/Σ (样本股 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权数)    样本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    样本股权数:为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分子项和分母项的权数相同。    自由流通量: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比 例超过 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①国有(法人)股东;②战略投资者;③ 公司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自由流通市值:股票价格乘以自由流通量。    分子项:为样本股实时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分母项:为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股票价格选取:以样本股集合竞价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以样本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 实时指数,以样本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                               第 3 页 共 160 页 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 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 4 页 共 160 页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4 年 10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 5 页 共 160 页                           第 6 页 共 160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7 页 共 160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8 页 共 160 页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人;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限公司;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合同》生效日,原《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 9 页 共 160 页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第 10 页 共 160 页 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份额的资产净值; 额净值的过程; 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变更; 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11 页 共 160 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第 12 页 共 160 页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 年 2 月至 2008 年 5 月历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1 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2 月历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 委书记。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第 13 页 共 160 页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 300 多篇,入选全球前 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 年 8 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 年至 2018 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 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 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第 14 页 共 160 页 间 2021.07--2022.07 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 年 3 月 16 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3 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 年 3 月 20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 年 7 月 1 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 TA 资金清算组主管。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第 15 页 共 160 页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尹浩先生,硕士。2012 年起先后在华宝证券、国金证券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10 月 11 日-2023 年 3 月 8 日)、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 年 10 月 11 日-2023 年 3 月 8 日)、博时中证 5G 产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 年 7 月 14 日-2024 年 8 月 17 日)的基金经 理。现任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10 月 11 日—至今)、博时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 年 10 月 11 日—至今)、博时中证 5G 产 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3 月 27 日—至今)、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今)、博时中证智能消费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今)、博时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7 月 15 日—至今)、博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21 年 8 月 19 日—至今)、博时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博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今)、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今)、博时中证湖北新旧动能转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今)、博时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7 月 1 日—至今)、博时中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22 年 8 月 15 日—至今)、博时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 年 1 月 6 日—至今)、博时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 年 11 月 28 日—至今)、博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23 年 12 月 26 日—至今)、博时中证半导体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4 月 8 日—至今)、博时国证龙头家电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2024 年 5 月 28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第 16 页 共 160 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王政(2011 年 6 月 10 日-2012 年 11 月 13 日)、赵云阳(2012 年 11 月 13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第 17 页 共 160 页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 18 页 共 160 页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 19 页 共 160 页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第 20 页 共 160 页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 21 页 共 160 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 22 页 共 160 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24 万亿元。2024 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49.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第 23 页 共 160 页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9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                         第 24 页 共 160 页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第 25 页 共 160 页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 26 页 共 160 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第 27 页 共 160 页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第 28 页 共 160 页 网址:         www.ci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第 29 页 共 160 页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第 30 页 共 160 页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第 31 页 共 160 页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5)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6)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第 32 页 共 160 页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7)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     林斌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31)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第 33 页 共 160 页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子励 电话:        020-28302955 传真:        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32)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3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35)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第 34 页 共 160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3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37)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        0731-89736223 传真:        0731-89736223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11 网址:        www.bankofchangsha.com  (38)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孙伟 联系人:       曹龙华 电话:        18121517600 传真:        0510-86811617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3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第 35 页 共 160 页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1)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 11666 号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杨童童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4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            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www.tf.cn  (4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全明 联系人:       刘琪 电话:        029-88609646 客户服务电话:    (029)96669 网址:        Http://www.ccabchina.com/  (4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宜建 联系人:       NA 电话:        021-38883888                     第 36 页 共 160 页 传真:        021-23208550 客户服务电话:    卓越理财热线 400-820-8828;运筹理财热线 网址:        https://www.hsbc.com.cn/  (45)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4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第 37 页 共 160 页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51)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52)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53)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第 38 页 共 160 页            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安军 联系人:       兰显勋 电话:        0851-82209888 传真:        0851-869099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9-1818 网址:        www.zhfundsales.com  (5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5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5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5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第 39 页 共 160 页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5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6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第 40 页 共 160 页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6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41 页 共 160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6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7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第 42 页 共 160 页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7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7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第 43 页 共 160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75)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7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第 44 页 共 160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8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83)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第 45 页 共 160 页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 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8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8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第 46 页 共 160 页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8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8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9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柳 联系人:       林丽 电话:        0755-827797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7388 网址:        www.ppwfund.com  (91)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第 47 页 共 160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9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9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9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8 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95)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第 48 页 共 160 页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9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7)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31 层 2702 单元 31012             室、33 层 2902 单元 330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青 联系人:        符伟鸣 电话:         021-65789129 传真:         021-65789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7799 网址:         www.yhqh.com.cn  (9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9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第 49 页 共 160 页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0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0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0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0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50 页 共 160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0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0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0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第 51 页 共 160 页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0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1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1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1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第 52 页 共 160 页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1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1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第 53 页 共 160 页 网址:        http://www.dxzq.net  (1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第 54 页 共 160 页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第 55 页 共 160 页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2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2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第 56 页 共 160 页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3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3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第 57 页 共 160 页  (135)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3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3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3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第 58 页 共 160 页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4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4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4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第 59 页 共 160 页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4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            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            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4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4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第 60 页 共 160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4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4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5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5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5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第 61 页 共 160 页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5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5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1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5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             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5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第 62 页 共 160 页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5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            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5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5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6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 号金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胡俊珂 电话:        010-83991428 传真:        010 88086637                     第 63 页 共 160 页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6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6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6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6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64 页 共 160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6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6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6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6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第 65 页 共 160 页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http://www.crsec.com.cn  (170)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71)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     甘卫斌 联系人:       张雷 电话:        0755-82830333 传真:        0755-251700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882 网址:        http://www.vanho.cn  (17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7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第 66 页 共 160 页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7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7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            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17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7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第 67 页 共 160 页  (178)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达德 (Michael Edward Huddart) 联系人:      傅其灏 电话:       021-20698888 传真:       021-50491110 客户服务电话:   95383 网址:       http://www.manulife-sinochem.com/  (17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80)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1)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182)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第 68 页 共 160 页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       刘苗 电话:        95347 传真:        0571-87788818 客户服务电话:    95347 网址:        http://www.zjtlcb.com/  (18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         0532-66957360 传真:         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668 网址:         www.qrcb.com.cn  (18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85)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86)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 677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 677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志良 联系人:       余剑双                    第 69 页 共 160 页 电话:        0579-85562583 传真:        0579-855627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9-85562583 网址:        http://ywbank.com/  (187)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188)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联系人:        郭景波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5 网址:         www.xib.com.cn  (189)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尚 联系人:        张敏婕 电话:         0851-88606545 传真:         0851-86207999 客户服务电话:     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国) 网址:         www.bgzchina.com  (190)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如东 联系人:        陈冰 电话:         010-50925699 传真:         010-50925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100 网址:         www.aibank.com                    第 70 页 共 160 页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 陈轶杰                      第 71 页 共 160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8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3 日起至 监会书面确认,《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生效。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修改基金投资 范围、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72 页 共 160 页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第 73 页 共 160 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 74 页 共 160 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单个交易账户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必 须一同赎回; 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 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申购 (M)           费率           费率          费率 M<100 万       0.08%        0.00%       0.00% 万                     第 75 页 共 160 页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对于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申                 费率                 费率           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0.00%        0.00% 万元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其中 1 个月指 30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E 类基金份额赎 (N)             费率                  费率          回费率 Y月 N≥6 个月          0.00%               0.00%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 7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7 日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第 76 页 共 160 页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1: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E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77 页 共 160 页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3: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第 78 页 共 160 页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4、6-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 79 页 共 160 页 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第 80 页 共 160 页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第 81 页 共 160 页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第 82 页 共 160 页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 83 页 共 160 页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凭 证)、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不参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管理。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余资 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 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第 84 页 共 160 页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 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 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 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 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第 85 页 共 160 页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 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 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第 86 页 共 160 页 算。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第 87 页 共 160 页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 88 页 共 160 页   除第(7)项、第(9)项中“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的投资限制、第(15)、 (16)项及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如果目标 ETF 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者创业板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 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 金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第 89 页 共 160 页 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 据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 90 页 共 160 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其中:股票                                  607,065.94              0.0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序       基金名      基金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号        称       类型                                               值比例(%)         业板 ETF   型基    式指数基金    理有限公司                   金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A       农、林、牧、渔业                         19,820.00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8,299.62                     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748.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377.50                     0.00 J       金融业                              27,244.8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40.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640.5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95.00                     0.00                               第 91 页 共 160 页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627.52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73.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607,065.94             0.0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第 92 页 共 160 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93 页 共 160 页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      间             ①净值         ②净      ③业绩     ④业       ①-        ②-                             增长         值增      比较基     绩比       ③         ④                             率          长率      准收益     较基                                        标准       率      准收                                        差               益率                                                        标准                                                        差    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A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C                                   第 94 页 共 160 页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E         期间              ①净值增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第 95 页 共 160 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 96 页 共 160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或参考同业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 97 页 共 160 页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定公允价值; 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第 98 页 共 160 页 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 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第 99 页 共 160 页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第 100 页 共 160 页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误处理。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101 页 共 160 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 102 页 共 160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 103 页 共 160 页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第 104 页 共 160 页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 105 页 共 160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106 页 共 160 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第 107 页 共 160 页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08 页 共 160 页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第 109 页 共 160 页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第 110 页 共 160 页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 111 页 共 160 页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112 页 共 160 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第 113 页 共 160 页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交易均在依法设 立的正规市场中进行,所投市场和资产方面的整体流动性较高。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 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 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第 114 页 共 160 页 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第 115 页 共 160 页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 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 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期权卖方的 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 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期 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险。                    第 116 页 共 160 页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收益波动。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其他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第 117 页 共 160 页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声明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118 页 共 160 页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按规定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第 119 页 共 160 页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120 页 共 160 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 121 页 共 160 页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第 122 页 共 160 页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123 页 共 160 页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第 124 页 共 160 页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E 类基金份 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 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125 页 共 160 页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 126 页 共 160 页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第 127 页 共 160 页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 128 页 共 160 页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 129 页 共 160 页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 130 页 共 160 页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 131 页 共 160 页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第 132 页 共 160 页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 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                    第 133 页 共 160 页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第 134 页 共 160 页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 135 页 共 160 页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136 页 共 160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第 137 页 共 160 页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凭 证)、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第 138 页 共 160 页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第 139 页 共 160 页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第(7)项、第(9)项中“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的投资限制、第(15)、 (16)项及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 140 页 共 160 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第 141 页 共 160 页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第 142 页 共 160 页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 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第 143 页 共 160 页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需账户。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第 144 页 共 160 页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行存款账户余额。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第 145 页 共 160 页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电子文件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第 146 页 共 160 页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以电子签名文件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估值方法如下: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或参考同业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定公允价值; 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第 147 页 共 160 页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第 1-8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148 页 共 160 页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第 149 页 共 160 页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应 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 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 150 页 共 160 页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第 151 页 共 160 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 152 页 共 160 页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153 页 共 160 页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第 154 页 共 160 页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订制等服务。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 155 页 共 160 页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156 页 共 160 页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 年 8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二)、2024 年 8 月 2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 年 8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 年 8 月 1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 年 7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 年 7 月 1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七)、2024 年 6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E)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C)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八)、2024 年 5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九)、2024 年 5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2024 年 4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 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一)、2024 年 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第 157 页 共 160 页   (十二)、2024 年 4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三)、2024 年 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十四)、2024 年 1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五)、2023 年 11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投、转换起点及最低持有数量限制的公告》;   (十六)、2023 年 11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七)、2023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八)、2023 年 10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十九)、2023 年 9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2023 年 9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板 ETF 联接 E)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一)、2023 年 9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 加 E 类基金份额以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第 158 页 共 160 页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159 页 共 160 页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文 件     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160 页 共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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